枝村幸子遇害后一年,冈野正一被东京地方法院依“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规定以谋杀罪名判处无期徒刑,检察官求处死刑,判决则减轻其刑。
“证据”为冈野于五月二十九日案发当天晚上九点多外出返家时,运动衫的左手袖口上有血迹,右手袖口上有污渍。血迹与被害人枝村幸子的血型一致,皆为O型,污渍经检验,为被害人遇害时呕出的呕吐物。
在指纹方面,枝村幸子的房间里发现许多冈野正一的指纹,门把、椅子的扶手、桌角、门旁的墙面、摆在橱柜里的咖啡杯等处都采集到了指纹,其中有新有旧。冈野经常造访幸子家,因此指纹新旧不一,新的指纹亦难判断是否为犯案当时留下。
冈野宣称他于晚间八点多进入幸子家时,幸子已无生命迹象。如他所言属实,案发时间应为他进房之前,他在八点过后留下的指纹,因已过犯案时间,与案情无关。此为被告冈野的辩解,但法官认同检察官的论点,驳回被告及其律师的主张。
由缠绕于枝村幸子颈上的丝巾验出了幸子的指纹,但不明显,没有找到冈野的指纹。丝巾为幸子所有,原本挂在衣柜里,为犯案时用来绞杀的凶器。
“丝巾上没有被告的指纹,表示被告未曾碰过那条丝巾。也就是说,被告并未犯案。”辩护律师主张。
“凶嫌于作案时使力扭扯丝巾,导致严重变形。柔软的绢质布料原本就难沾上指纹,再加上已经皱不成形,要验出指纹更是难上加难。”
检察官反驳。
“另一方面,被害人身上套装的布料为较硬的化学纤维,所以,才能在套装上的肩膀及接近肩膀的背部和手臂等处,验出被告的指纹。”
对此,被告与律师表示:“被告见幸子卧倒在地,浑然不知她已经死亡而将她扶起,指纹因此沾到套装的肩膀、背、手臂等处,运动衫袖口并同时沾上被害的鼻血及呕吐物。”
判决时未接受律师的说法。
接着是有关“证词”的部分。
证词一,有目击者指出,被告于当晚八点十五分由大厦四楼匆忙走楼梯下楼。
目击时间正好是幸子在四楼房内遇害之后,至于为何有电梯却不搭乘,应为电梯使用者多,为避免被人撞见,选择以较少人使用的楼梯下楼,又由被告于楼梯上遇见证人却撇开脸,也可作为事实依据。
证词二,被告曾于犯案后,拨打公共电话给枝村幸子的未婚夫佐山道夫。
被告宣称前来接电话的是一位言辞间与佐山状似亲昵的女子,他才会一声不响地挂断电话。但由佐山道夫及福地藤子的证词可知,福地藤子在电话中未曾出现亲昵口吻。
由于被告就是真正的凶手,因此在发现幸子尸体时,未以公共电话向警方报案,而是试图以电话通知佐山道夫。被告出于一时冲动杀害幸子,犯案后又自觉愧对被害人的未婚夫,于是决定隐瞒自己即为凶手的身份,只告知幸子已死的消息,这样的心态常见于因冲动犯下杀人罪行的嫌疑犯。被告随后立即惊觉这样的行为危险,在佐山接听之前便主动挂了电话。
证词三,被告的行为足可见其心神不宁。
被告供称在大厦附近的电话亭打电话给佐山道夫,然而位于×町的香烟店老板娘梶谷久子却在当晚八点半左右目击到一辆自西边开来的出租车停在门口,下车的是一名貌似被告的男子。那名男子借用摆在店门口的公共电话,只说了一两句话就马上挂断,再搭上出租车往东边离去。由于男子的形迹可疑,她在报上见到凶案的报道,便立刻赶来通报。那家店往西为枝村幸子所住的大厦,往东为被告的住家,店家前方的马路可直达两地。
可惜没能找出那位出租车司机,但由老板娘所描述的脸部特征、眼镜、体型及身高、褐色格纹的黄色运动衫等,可知在香烟店前借用公共电话的男子即为被告无误。
被告针对这一点,先是坚持自己的主张,后又越想越不肯定,反说或许真是如此,可能是自己记错了。这虽是与掩饰罪行无关的小事,却可明显看出被告于作案后内心的动摇与混乱。
检察官如此论述。
被告回家后,直到隔天早上,都未向警方通报发现尸体此一事实,下午被捕时依然保持沉默。如被告真与此案无关,他的态度不只难解,甚至反常。
被告辩称由于为A航空设计宣传品的交件期限迫在眉睫,若向警方报案恐所需费时,无法如期完成作品,因此知而不报。然而,发现遇害尸体这种事并非寻常,理应知会他人,此为人之常情,他却连对妻子和子都不欲提起此事,实在背离常理。
正因为被告就是杀害枝村幸子的真凶,他不只没有报警处理,还隐瞒妻子,他的辩解不过是幼稚又粗浅的谎言。
由被告的自白及佐山道夫的证词,可得知被告杀害枝村幸子的原因及动机。
被告承认对枝村幸子确有情意,但那感情只深藏于内心,不曾向她表白,连她的手也没碰过。每次到幸子家,都是受她邀约,然而对照佐山道夫及福地藤子的证词,此话实难以采信。
假设被告对枝村幸子只怀有好意或若有似无的爱意,他早该向妻子和子坦白他与幸子互有往来,和子却表示她不曾听被告提起。不仅如此,被告一再外出,却对妻子谎称是为出席虚构的女设计师集会。被告已于自白坦承,每次外出都是去和幸子见面。
简而言之,被告由于枝村幸子不顺己意,随着她与佐山道夫的大喜之日逐渐逼近,他感到焦躁不堪,又经怂恿她悔婚遭拒,于五月二十九日晚间八点造访时,因一时气愤,顿生杀意,犯下此起罪行。
由被告接连做出的反常行为可知,这起案件并非早有预谋,而是出于冲动。
被告于遭到逮捕后三天,向警方供认自己即为杀害枝村幸子的凶手,更证明此事属实。
被告供述,他由于枝村幸子与佐山道夫的婚期将近而焦虑,为对幸子下最后通牒,于晚间八点前往大厦。幸子似乎傍晚就睡着了,房间里的灯没开,人则是躺在沙发上。他透过照进窗户的光线,将这一切尽收眼底。他自知即使将她唤醒,苦言相劝也是无济于事,于是临时起了杀意,并打算随后自杀。他打开衣柜发现丝巾,便用此勒住幸子的脖子。
幸子由睡梦中惊醒,几乎大叫出声,他于是勒紧了手中的丝巾。幸子为了摆脱这痛苦,拼了命地起身,却跌落地面,俯卧在地,他因此跨在幸子背上,将丝巾在后颈打了个结,再使力勒紧。前后大约费时五分钟。
他抬起幸子的脸,确认她已无生命迹象,由于房间昏暗及情绪激动,当时并未注意到衣服上沾到了幸子的鼻血及呕吐物。他害怕关灯会使其他住户起疑,按下了墙上的开关,开灯后才离开房间。
这自白与同大厦住户小野惠美子指出的,七点十分时枝村幸子家中并未开灯,及其他住户于十一点看见房内亮灯,直到隔天早上都未再关灯的情形完全符合。
——检察官娓娓道来。
然而,被告于移送检察院侦讯后改口翻供,宣称遭到警方拷问,警方则是全盘否认。
被告在面对受到何种拷问此一问题时,表示刑警于讯问时并未行使暴力,但口气凶狠,像是随时可能拳脚相向,使他产生严重恐惧。负责侦讯的警官更是频频劝他认罪,劝他在这里不管怎么顽强抵抗,也只是拖延时间,还可能影响检察官形成不利的心证。法院自会裁定你究竟是不是清白,就算真的犯案,如果不是罪证确凿,法院也只能判处无罪。你难道不想早点回家,回到工作岗位,在社会上活跃吗?他因此心动,供出不实的自白。
被告称由于有生以来首次遭到警方拘留,日以继夜的讯问使他身心倶疲,夜间讯问更是由傍晚六点持续进行至翌日凌晨两点。他的神志恍惚,身体虚弱,唯恐总有一天会因无法自制而发狂。
他想早点回家,重新开始工作。不只是因为对工作的执着,更是担心工作一荒废,家中收入没着落,妻子无以度日,因此决心尽早离开这个地方。
他心想既然自己没有犯案,法院开庭审理后,定能还他清白。他有律师相助,也坚信法官大公无私,于是在警方面前做出违心的自白。供述如出现与现场状况不符的情形,负责侦讯的警察亦会适时提供指导,警方则矢口否认有此一行为。本人(检察官)自调查以来,被告始终坚决否认犯案,但综合各项物证及情况证据,经客观且科学的判断,认定被告于接受警方侦查时所提供的自白,具自愿性及真实性。
此案无疑为被告冈野正一所为,他明知被害人为朋友的未婚妻,且婚期将近,却因事不如己愿,愤而杀害无辜的善良女性,即使是一时激动,亦无审酌犯罪情状的余地。
检察官的论述大致如上,一审即全面采纳检察官的主张做出判决。
一审检察官为小久保重一检察官。
小久保检察官负责此案,常由检察院大楼一楼(地方检察院),上至高等检察院与东京高等检察院检察官丸冈房雄检讨案情,但非请求指示。地方检察院检察长与高等检察院检察长讨论过后,认为可“参考”高等检察院的意见,建议小久保请教丸冈的看法。
小久保检察官认为此案案情胶着,被告先是向警方供称犯案,后又翻供,由过去案例可知,这类案件多不会在一审定案,被告通常会再提起上诉,而且可能性极高。
如此一来,二审检察官的态度不宜异于一审检察官。且一审检察官坚持有罪,二审检察官却抱持不同论点,亦会造成外界质疑检方立场摇摆不定。因此在关于证据,事实认定,及价值判断方面都需避免产生矛盾。检察官以公益代表人身份侦查犯罪,审判过程中不应态度分歧,须看法一致,自成一独立体系。这检察一体的原则与国家的权威息息相关。
一审开庭审理后,地方检察院的小久保重一检察官与高等检察院的丸冈房雄检察官更是频繁商量,而丸冈检察官的办公桌就正对着桑山信尔检察官。
桑山的资历较丸冈深,但在处理承办案件时,若非对方主动前来咨询意见,双方实为互不干涉。他们各自接受检察长及副检察长的指挥,不介入其他同事负责的案件。
桑山与丸冈的关系称不上密切。两年前自仙台高等检察院调来的丸冈发丝稀薄,眉毛疏而淡,颧骨突出,一笑就皱鼻,平常则是目光炯炯的魁梧大汉。办案时,他讲求的是理论。
纵然无人询问桑山对于冈野正一涉入的这起命案有何意见,他却自案件发生当时便高度关注,并且积极取得审判记录,再三详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