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司是这样说的:
“在讯问过程中,几乎没有触及我所期待的与案件的主要情节有关的事情。检察官专门盘讯我的经历,在外务省都做些什么工作,都处理和保管哪些文件,负责哪些事务等机关方面的事情,一直问到我的收入、财产,怎样把现在所住的房屋弄到手的等等,将这些方面细致地追究个透彻。大约在我被起诉的前一天,检察官会拿两份外务省的文件给我看,问我:‘你知道这个文件吗?给拉斯托沃洛夫看过没有?’在侦查中多少涉及‘拉斯特沃洛夫事件’主要情节的具体讯问,也就是这一次罢了。对以上问题,我明确地否认说:‘我没有拿给外面的人看过。’检察官就这一点所作的讯问是很简单的。”
这时庄司曾一度获释,可是后来又以违反“外汇管理法”再度被捕,原因是他非法持有美元,有从日暮手里拿到二千美元作为情报资金的嫌疑。也就是说,他是以非法持有美元被捕的。
“把我再度逮捕后,担任这一案件的侦查主任的长谷检察官就飞往美国。据说长谷检察官在美国对拉斯托沃洛夫进行了调查。当时写成的《检察厅调查记录》,就成为追究我违反‘公务员法’的唯一证据。另外,关于指控我非法持有美元从而违反‘外汇管理法’一事,检察官向法庭提出的唯一证据是已自杀的日暮先生的供述记录。除此之外,在历时两年的公开审判当中,检察官没有提出任何够得上证据的东西。”(见《日本》杂志,昭和三十四年十月号)
由于受到这个离奇的“拉斯托沃洛夫事件”的牵连而遭殃的日本人,公开出来的据说就达十七八名,还有人说是五十多名。他们都是什么样的人呢?有外务省、通产省、大藏省、防卫厅、总理府(内阁调查室方面)的官员,也有民间贸易公司、报馆、通讯社(驻莫斯科的特派记者)以及复员军人等。
由于美国方面的唆使,警视厅公安三科没有改变严厉的侦查方针。但是这些人绝大多数都没有违反“刑事特别法”第六条,侦查后得出的结论是:在平民当中完全找不到根据法律可以问罪的情节。
从这个案件牵涉的人数来说,规模是相当大的,然而相形之下内容竟如此空洞。
因有违反“国家公务员法”第一百条的嫌疑而被逮捕的官员只有上述三人。但是根据这条法律,至多能判处他们一年徒刑。从这一点考虑,日暮没有必要从地方检察厅的楼上跳楼自杀。即使问了罪,至多也不过丢掉外务省的职位,服刑一年了事。日暮自杀的原因不免令人感到有些蹊跷。
主任检察官长谷会透露,从日暮的供词中是可以推断出一些情节的。可是这意味着什么呢?在讯问记录没有公诸于世的今天,外界是无法窥知其内容的。以下这段话并没越出推断的范围。
日暮果真作过拉斯托沃洛夫手下的间谍吗?如果他当过间谍,他为什么不在拉斯托沃洛夫失踪的一月间就采取行动呢?从拉斯托沃洛夫失踪到他在美国国务院露面的这二百天当中,日暮的动静没有任何变化。如果他真是间谍的话,本会有一些动摇或者会逃跑的,但是为什么没有发生变化呢?关于庄司和高毛礼也可以提出同样的质疑。
自杀的日暮没有留下遗书。他自杀不是出于一时的心血来潮,而是做好了精神准备的。
由此还令人注意到,由于牵连到其他的美苏关系的间谍事件而自杀的日本人,到目前为止为数也已经不少了,而个个都没有留下遗书。
一、昭和二十一年九月,从苏联前来出庭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草场辰已中将在美军医院横死事件。
二、昭和二十五年一月,关东军原暗号班长、陆军少校松浦九洲男在自己的住宅自杀,原因不明。
三、昭和二十五年四月,已故日共总书记德田球一的所谓“要求问题”的议会作证人菅季治在东京三鹰车站撞电车自杀事件。
四、昭和二十五年九月,原驻莫斯科陆军武官佐佐木克己上校在自己的住宅内自缢身死事件。
五、昭和二十六年四月,外务省书记生弘岛昌从东京代代木的本人住所莫名其妙地失踪的事件。
六、昭和二十六年四月,原哈巴罗夫斯克《日本新闻》宣传部工作人员难波明从家乡秋田莫名其妙地失踪的事件。
这还只是一些公开出来的著名事件,这类事件实际上说不定要比我们知道的多得多。死者都没有留下明确的遗书。看来陷进美苏关系的谍报深渊的人,都是没有好下场的。
这些人毫无例外地都被认为有双重间谍的嫌疑。但是“双重间谍”的罪名是注定加在这些人身上的。美苏双方都不可能单方面搞到情报。如果想从对方搞到情报,就必须拿出自己这方面“可以出卖的情报”。要是什么也不拿出来,就难以弄到对方的重要情报。从第三者看来,这就像是双重间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