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唯一的物证就是被认为在列车出轨翻车作业中使用过的、在现场发现的撬棍和扳子。前面已经说过,这是玉川警视在到达的同时立即命令搜索,在田里发现的。可是,其中扳子是谁发现的,到现在还搞不清楚。
原来说这支撬棍和扳子是从松川养路班的仓库里偷来的,但是逐步调查下去,这一点就站不住了。究竟是不是松川养路班的东西,颇值得怀疑。判决书上作的是这样的模棱两可的结论:“不能说不是松川养路班的东西。”
但是姑且不提这一点。如前所述,撬棍和扳子是本案唯一的凶器。现场证人说:“物证撬棍是用轨距系杆(用来固定轨距的铁棍)制造的。”据说国营铁道的事故报告书中也记下了大意相同的话。而且两个证人都说:“松川养路班也有与物证撬棍相似的、想必是用轨距系杆制成的撬棍。但是,无法断定物证撬棍是松川养路班的东西。”证人之一就轨距系杆的粗度述称:“记得铁轨上使用的轨距系杆,比当作本案物证的撬棍要细,而比三十七公斤铁轨使用的要更粗一些。”
也就是说,国营铁道公司的铁轨有三十公斤和三十七公斤的两种规格,在现场发现的撬棍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这样看来,物证撬棍不是用国铁使用的轨距系杆制造的。
被当作物证的撬棍的尖端还刻有英文字母Y。弯头的前端刻有字母X,没有Y那么深。还有这样一种说法:X这个字母斜线的一边伸得长了一些,形成不规则状,也许是划痕。先不说X,Y这个字母是刻得十分清晰的。
此外,对这支撬棍还需要注意一点,那就是,靠近撬棍弯头的前端沾着一点草绿色和朱红色的油漆。
这种油漆的沾法令人觉得是为了作记号,或者是在涂其他对象时一不留心沾上去的。可是国铁方面的现场证人说,他们作记号从来不使用色漆,而且关于草绿色的油漆有下述证词:
“信号机等有时涂天蓝色的油漆,可是很少使用草绿色的油漆。”(证人高桥二介)
判决书在“很少”这两个字上耍了点花招:“据在这一审中出庭作证的高桥二介说,养路区很少使用草绿色油漆。尽管如此,却不能据此就认为绝对不使用,并且也不足以据此断定这支撬棍不是国铁备用的工具。”
可是,高桥证词所说“很少使用”是有否定的意思的。证人说“很少”,并不是有什么根据才说的,而只是无意中说出口的——只要看过法庭记录,就会了解这一点。也就是说,这个“很少”的含意近乎“绝不”。用英语来说,审判官是把little(几乎没有)解释为a little(有一点儿)了。
审判官又对这种解释做了进一步的补充:“不足以据此断定这支撬棍不是国铁备用的工具”——他是在强调撬棍是“国铁备用的工具”。
可是,简单说来,沾在这支撬棍上的草绿色还有明暗深浅上的问题:有鲜草绿色、深草绿色和浅草绿色等等差别。
听说这种草绿色和朱红色油漆如今已经差不多从物证撬棍上消失了。我没有见过物证,除了向亲眼见过的人打听之外,别无办法。据辩护人冈林说,那种草绿色是“暗草绿色”。
正如证人高桥所说的:“总之,养路班不使用色料,所以记不起来。”假定这个成问题的撬棍是松川养路班的东西,可是那里的仓库却又没有这种带颜色的油漆。判决书上则如上所述,从“很少使用”一词引伸为“不能据此认为绝不使用”,来强调其可能性。其实,这只是在措词上的牵强附会。根据证词,我们都知道撬棍上不应该沾有草绿色油漆。虽说信号机等也使用天蓝色,可是谁一看到都能分辩出天蓝色和草绿色的区别。
这个颜色问题是我要在后面谈到的一个要点。
再者,这支撬棍上刻有像是英文字母X·Y的印记,国铁的工具上是不刻这样字母的。本案发生以后,这个问题引起了纠纷。铁路方面事后规定了刻上“フクホ”这样的日本式记号。而且这支撬棍上有一道纵纹。在现场上作证的人还供述,用撬棍干活儿的时候,一般多划上横纹,很少划纵纹。不明白为什么只有这支撬棍划上了纵纹。
其次是扳子的问题。在现场发现的物证扳子是所谓活口扳子,国铁在铁轨作业中使用的是更大的长柄单口扳子。鉴定人拔山、武藏、小山和仙波说过大意是这样的话:用长仅二十四厘米这样小小的活口扳子来卸除鱼尾板的螺栓帽几乎是不可能的,至少是值得怀疑的。曾用与物证同样硬度的活口扳子做过试验,那把扳子马上就发生龟裂,不能使用了,它就是这样不够坚硬。可是判决书所下的结论却是:“在犯本案时曾使用物证活口扳子和撬棍的看法并非不合情理。”不过,很遗憾,关于活口扳子的问题只能谈这么多,下面要谈别的问题了。
再来谈谈鱼尾板的问题吧。
据赤间供称,他们“卸下一处鱼尾板,进行了造成翻车事件的作业”,所以检察当局从一开头就断言只拆下了一处鱼尾板。可是,光拆掉一处鱼尾板,列车是翻不了的。检察官的这个说法改变了好几次,在事件发生将近一年半后,又变成“遂认定,本案中系拆掉两处”。
“让我们来追究一下关于鱼尾板的说法先后改变过三次的原因吧。我们辩护人指出了本案的翻车现场有两处鱼尾板被拆掉的事实。检察官面对这个单纯、明确的事实,表现出如此之摇摆不定、挖空心思,究竟原因何在?无非是因为这一单纯的事实表明本案的真凶并不是这二十名被告,而完全是另外的一类人。”(辩护人冈林的辩论要旨)
可是到第二审的时候,捡察官重新拿出两块鱼尾板。他们懂得了光拆下一处鱼尾板列车是不可能翻车的,就改为拆下两处的说法。他们不知从什么地方拿出以前没有拿出过的那两块作为证据。于是,辩护人方面就说检察官方面曾隐藏这两块鱼尾板。这样,赤间供词中关于只拆下一处的说法就站不住了。他们拿出拆下两处的证据。由于事实上拆下一处不可能翻车,检察当局只好出面替另外那一处(一处装两块鱼尾板)作证。检察官们就说,新的物证在这以前一直收藏在仓库里,由于大意,没有看到。
但是这个新的物证鱼尾板究竟是不是现场的东西,却弄不清楚;因为后来拿出来的两块鱼尾板不是笔直的,而是弯的。从现场的状况来看,鱼尾板必须是直的,如果是弯的,就不对头。
如果就这一事实来考虑,情况似乎是这样的:案件中另外两块鱼尾板不知丢到什么地方了,实际上现在已经不存在了。可是,那样一来检察当局就无法证实被告的罪行,所以就从旁处找来两块鱼尾板,企图搪塞过去。总之,另一处的两块鱼尾板已经下落不明了。
那末,另外两块鱼尾板为什么下落不明了呢?它们到哪儿去了呢?而觅,为什么找不到了呢?我在后面也要对这个疑问加以推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