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铩羽而归的楚剑雄和林玄鹤,萧云天并没有过多责备。他知道,二人已经尽力了。他手下的这些队员,个个都是忠肝义胆,都有一颗惩恶扬善的正义之心,没有人会在困难面前退缩。这个时候,不需要再去责备,只需鼓励。
在他们两个去乌州市之前,萧云天就有一个预感,此行未必会有收获。现在他的预感果真变成了现实。虽然查到了很多叫贾小军的人,但没有一个能够和李多晨遇害案挂上钩。
他的这种预感是有依据的,因为他对杨子向的供述并不完全相信。
本案中有没有贾小军这个人还尚未得到证实,而且即使有这个人,也未必就是乌州市人。中国人口这么多,重名的多了,也可能是其他地方的人,杨子向记错了而已,或者是贾小军故意隐瞒了籍贯。
想来想去,萧云天觉得不能在查找贾小军这条道上继续往下走了,已经走不通了。在毫无进展的情况下,没有必要一条道走到黑。
猛然间,萧云天一拍脑袋,“哎呀”叫了一声,这事大方向错了!
本来侦查活动应该是公安机关占据主动,现在却颠倒过来了,被犯罪嫌疑人杨子向的口供干扰了侦查视线,偏离了侦查方向。
如果还按照杨子向的说法去侦查,有可能永远没有结果!因为,如果是根本不存在的人,你怎么能够查得到这个人?!正因为无法一一核实所有名叫贾小军的人,这个问题永远不能得到证实。如果在贾小军的身份上继续核查,永远没有完结的时候。
既然现在大量嫌疑都集中在杨子向身上,那么就应该围绕杨子向来继续查证。杨子向虽辩称不是他作的案,但却举不出任何证据或证人来证实他所说的话。
当然,如果真不是杨子向干的,那么证明没有发生过的事情也是困难的。但如果就是他干的,一定有方法可以加以证明。
现在来看看本案的证据收集情况,虽然有很多的目击证人,但只有一名证人程威认出了犯罪嫌疑人就是杨子向。但程威因为和被害人李多晨的亲属有一定的经济往来,他证言的证明力显然受到质疑。
证人与被害人有某种程度的经济往来,并不意味着就自动失去证人的资格。因为刑事诉讼法也没有规定证人必须与原告被告双方都没有利害关系。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只有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因为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才不能作为证人。
在刑事案件中,很多时候证人并不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路人,相反,可能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各种各样的关系,比如这种故意杀人的案件,被害人的亲属、朋友、同事、邻居,只要知道案件事实的,都可以成为证人。
只是在主观认识上,或者是辩护律师、代理律师的辩护策略上,会突出强调对方证人的利害关系,以此降低对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就本案而言,程威作为唯一认出犯罪嫌疑人的目击证人,其证明力需要得到补强,也就是采取其他措施,看看能否印证程威说的是不是实话,以加强他证言的证明力。
为此,萧云天再次将证人程威找了过来,询问他有关案件的事情。
程威显得很生气,称自己履行了守法好市民的义务,公安机关怎么还不相信他呢?
萧云天忙给他解释,感谢他的作证,但现在还要进一步核实他的证言,并不是怀疑他。
程威的情绪渐渐稳定下来,突然他说道:“这事儿我除了给死者李多晨的姐夫张晓坤说过外,还给你们经侦支队的纪夫成说过。”
原来,程威在目击了凶案现场后,第二天就把这事跟打过交道,帮自己追讨受骗财产的经侦民警纪夫成说了。
这无疑是加强程威证言证明力的好方法!
萧云天立刻把纪夫成喊了过来,询问了一下程威到底有没有和他说过类似的话。
纪夫成表示,的确在案发的第二天听程威说过此话。
这样就大大增强了程威证言的证明力。因为如果程威是被害人李多晨家人找来的托儿,故意冒充证人陷害杨子向的话,就不会说出这个情节。
就在萧云天逐渐要进一步确信程威证言的时候,突然又意识到了一个问题。程威说他是开车经过事发的那个路口的,自始至终没有下车,而现场是一个小家具摊,在堆着家具的情况下,开着车能看到现场的情况吗?
要解决这一问题,还应当采用另一种侦查手段,那就是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是侦查机关在侦查办案过程中,采用模拟和重演的方法,证实在某种条件下案件实施能否发生和怎样发生,以及发生何种结果的一项侦查措施。
对程威证言核实的侦查实验,就要找一辆同样的车从现场路过,再找两个人模拟案发情况,看看驾车者能否看到案发现场。
程威称当天开了一辆长城哈弗H6,这是一种越野车,底盘高,驾驶座相应也高一些。于是,萧云天找来了一辆哈弗H6,让楚剑雄开着车经过现场看看。
实验证明,开车从此地经过,视线虽被阻挡了一些,但完全能够看到案发现场。于是,证人程威证言的证明力得到了进一步增强,但这些就足够了吗?